开办费的账务处理主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开办费的定义与核算范围
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其核算内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开办费可能涵盖以下内容:
1、筹建期人员工资:包括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
2、福利费用:如筹建期间的加班费、员工食堂发生的米面粮油采购支出等。
3、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4、业务招待费:筹办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
5、培训费:选派职工外出学习或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如办公费、广告费、咨询费、技术转让费、研究费用、调查费用、通讯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特定支出不能计入开办费,如为购建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和人工费,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以及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等。
二、开办费的账务处理
开办费的账务处理根据企业选择的会计制度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常见的几种处理方法: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工资/差旅费/办公费等)
- 贷:银行存款。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 账务处理与企业会计准则下相同。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 相关费用发生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 借:长期待摊费用
- 贷:银行存款
- 开始正常经营当月对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
- 借:管理费用
- 贷:长期待摊费用。
对于筹办费用支出,税法还提供了一次性扣除和分期摊销的选择,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但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开办费的账务处理涉及多个方面,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具体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规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