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异议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已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提出不同意见的法律程序,关于财产保全异议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民诉意见》第110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也规定了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处理程序,如果案外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做出相应裁定。
财产保全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期限要求,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