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的病假工资计算方式主要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一、病假工资计算方法
1、病假工资计算公式: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计算系数×病假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计算基数: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计算基数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3、计算系数: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主要与职工的病假天数及连续工龄相关,具体规定如下:
-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计算系数根据连续工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以此类推,直到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计算系数同样根据连续工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二、相关政策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上海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590元,因此病假工资不得低于2072元,这里的最低标准中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病假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给职工,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如果职工在病假期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
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计算方法和政策可能因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