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确定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
一、一般原则
1、原告就被告原则:通常情况下,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情况下的原告管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等,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形,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提到,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还有关于军婚和涉外案件的专门条款。
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中国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完整体系,确保了离婚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法院提起诉讼,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完成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