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主要包括试用期的期限、工资以及试用期内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以下是新劳动法中有关试用期的主要规定:
1、试用期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试用期内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并及时反馈评估结果,如果员工在试用期间未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间也有权申请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4、试用期内的离职:员工在试用期间提出解除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未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而擅自离职,可能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工作上的不便,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劳动法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明确了用人单位在使用期间的权利和义务,这些规定有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减少因试用期引发的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