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金的缴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相关地方法规执行,以确保国家海洋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管理,海域使用金是指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时,依法向国家支付的费用。
一、缴纳方式
1、统一征收标准:
- 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标准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标准计算,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其他项目用海则按使用年限逐年计征,对于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
2、分期缴纳:
- 对于一次性计征金额较大的海域使用金,如果用海单位和个人确实存在一次性缴纳困难,可以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但最后一次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3、缴库管理:
- 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具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并通知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涉及中央国库分成收入的,需报送财政部驻相关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备查。
4、减免政策:
- 特定类型的用海如军事用海、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用海等,可享受免缴或减缴海域使用金的优惠,这些优惠政策旨在支持国防建设、公益事业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发展需求。
二、规定和要求
1、法律法规依据:
- 海域使用金的缴纳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该法律明确了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要求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海域时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2、规范申请审批:
- 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人需在收到项目用海批复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供审查,未经批准擅自减免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3、强化监督检查:
- 各级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加强对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协调配合,通过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定期核对缴库情况等方式,确保海域使用金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4、明确法律责任:
- 对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用海单位和个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一律不予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海域使用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海域使用金的缴纳是海域使用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其缴纳方式、规定和要求均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约束,通过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可以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