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超案是中国司法史上一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冤错案件,其再审过程和最终无罪释放不仅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还引发了社会对刑事司法制度的深刻反思,下面将从多个角度深入剖析这一案件的法律问题:
1、案件背景
案情概述:2006年3月6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志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志超在入狱5年后提出申诉,称自己是在刑讯逼供下屈打成招,经过长达7年的申诉和多次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指令山东高院再审该案,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张志超无罪。
关键证据缺失:原审判决主要依据的是张志超和王广超的口供,缺乏有力的物证,被认定用来作案的小木棒是唯一物证,但未发现警方提取并鉴定有无受害者有关物质,全案也没有发现张志超的精斑。
证人证词矛盾:杨某的证词自相矛盾,他曾证实自己并不认识在洗刷间门口看到的两个男生,但在警方询问笔录中又表示他认识张志超,这种自相矛盾的证言使得原审判决的证据链存在严重缺陷。
2、法律程序问题
刑讯逼供:张志超及其母亲马玉萍多次表示,张志超是在刑讯逼供下屈打成招的,李逊律师也认为原判定罪只有口供而无可靠物证,且张志超反映其在侦查阶段遭遇刑讯逼供。
非法取证:李逊律师指出,临沭县公安局相关责任人员对张志超实施了刑讯逼供、违法讯问、非法取证,这些非法取证手段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判。
再审程序的启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向张志超的家属及律师了解情况,并调取卷宗审查,经过复查,最高法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3、再审过程中的法律考量
疑点重重的证据链:再审过程中,律师团指出原审判决书认定张志超作案的时间仅有三分钟,这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强奸、杀人、藏尸等一系列行为几乎不可能,唯一指证张志超的证人王某的证言也存在诸多疑点。
被告人的翻供:张志超在被刑事拘留后的第10天曾经翻供,但之后被警察带离看守所,到公安局的刑警大队接受讯问,这种反复的供述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法院的审慎态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过程中表现出高度的谨慎和负责,多次重审和延期判决,确保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这种审慎态度最终导致了张志超无罪释放的结果。
4、国家赔偿与追责
国家赔偿的申请:张志超无罪释放后,委托律师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788.9万余元,2020年6月5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志超国家赔偿一案予以受理。
追责控告书的提交:张志超在律师陪同下,向山东省临沂市监察委员会、临沂市检察院提交了追责控告书,请求对“张志超案”错案责任人员追究责任,控告书中详细列举了临沭县公安局和临沂市中院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
追责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张志超请求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5、案件的社会影响与启示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张志超案的改判不仅为当事人带来了公正,也为司法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社会各界对此案的关注和讨论,进一步提升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冤假错案的预防:此案暴露出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些问题,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未来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侦查阶段的监督,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法律援助的重要性:张志超能够成功申诉并获得无罪释放,离不开律师团的努力和支持,法律援助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张志超案是一个典型的冤错案件,其复杂的法律问题和漫长的申诉过程揭示了刑事司法制度中的诸多不足,通过对案件背景、法律程序、再审过程、国家赔偿与追责等方面的深入分析,可以看出,确保司法公正需要多方努力,包括司法机关的严格把关、律师的专业辩护以及公众的监督和支持,张志超案的成功平反不仅为当事人带来了正义,也为未来的司法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