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二)》是针对现行刑法的第十二次修正,其核心目的在于进一步打击腐败行为,特别是加强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以下是一些值得关注的内容: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主体扩张:将该罪名的适用主体从原来的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扩大到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所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行为类型扩展:新增了“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行为类型扩展:在原有的“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等行为类型基础上,新增了“提供服务”和“接受服务”的行为类型。
主体扩张: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相同,将该罪名的适用主体也从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大到了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所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主体扩张:同样将该罪名的适用主体从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大到了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所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这些修正内容体现了立法机关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行为的重视,旨在通过完善刑法规定来加强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助于推动民营企业内部的合规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