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干预司法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而“三个规定”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措施。“三个规定”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为对“三个规定”全文解读:
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范围: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及公司、企业等单位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禁止行为:包括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私下会见办案人员或其亲属、授意他人干预司法等行为。
应对措施:司法人员应全面如实记录干预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领导干部不得对记录其干预行为的司法人员打击报复。
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范围:涵盖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禁止行为:如违反规定过问案件、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等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
应对措施:“三个不得”、“三个应当”原则,即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涉其他人员办理的案件,不得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
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范围:针对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禁止行为:泄露工作秘密、接受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违规介绍案源等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应对措施:司法人员应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接待相关人员,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需审批并报告。
“三个规定”通过建立严格的记录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和加强监督管理,有效地防止了外部和内部的非法干预,保障了司法机关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些规定的实施不仅提高了司法透明度,也增强了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