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4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1、对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包括原天嘉宜公司总经理张勤岳等主要责任人。
2、对倪家巷集团等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判处刑罚,因其在事故中的违规行为和领导责任。
3、对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判处刑罚,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失实报告。
4、对15名国家公职人员判处玩忽职守罪或受贿罪,因其在事故中的监管不力和腐败行为。
此次宣判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对于此类事故的处理起到了重要的警示作用,该事件也提醒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加强监管和责任落实,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