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通过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国家权力。
2、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人大选举产生“一府一委两院”,“一府一委两院”对人大负责并受人大监督,人大审议决定重大问题,而其他机关则执行人大的决议和决定。
3、中央与地方关系: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审议决定全国性重大事项,地方各级人大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既保障了少数民族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力,又维护了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5、特别行政区制度:在香港和澳门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它们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6、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各级人大中实行合议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这一原则体现了“集体有权,个人有责”“每人一票,每票价值相等”的精神。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核心在于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通过一系列具体的规定和安排实现这一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