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2025-01-19 法律科普 32 大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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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是对这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介绍:

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适用范围: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违法干预行为:包括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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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相关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目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适用范围: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

违规干预行为:包括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责任追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依照相关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目的: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防止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产生影响。

禁止行为:包括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规定的司法人员,依照相关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个规定”是防止外部和内部干预司法的重要制度保障,旨在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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