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于2008 年 12 月 25 日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该条例对规范上海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交易安全及维护权利人权益意义重大,以下是对条例的全文解读:
一、总则部分
目的:为规范本市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农村宅基地及村民住房登记办法另行规定。
登记定义:房地产登记机构依申请或职权,对各类房地产权利及相关事项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权利人定义:依法享有房地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管理职责: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下属的市登记处负责日常工作,区县登记处受委托办理事务,区县管理部门协助监督管理。
二、一般规定部分
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簿、发证等环节。
登记单元:土地以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为基本单元;房屋以有固定结构、功能完整、可独立使用且有编号的房屋或特定空间为基本单元。
申请主体:通常由当事人双方申请,但多种单方情形可单方申请,共有房地产登记需共有人共同申请,按份共有人处分份额时需提供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委托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时,代理人需提交委托书,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时需提交关系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提交: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处提交。
审核与发证:登记机构查验材料并询问相关事项,材料齐全时即时出具收据并确定受理日,材料不齐时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要求,受理日以补齐日为准,审核通过后将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符合条件的颁发权证或证明,权证破损、灭失或遗失时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或补发。
登记撤回与更正:记载前可撤回,记错需更正时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权利人书面同意、有生效法律文书证明等。
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记载有误可申请异议登记,异议成立应及时办理更正,异议不成立应申请注销。
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部分
初始登记: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新建房屋等均需申请初始登记,提交相应文件。
变更登记:房地产用途、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等发生变更时,应申请变更登记。
四、其他规定部分
特殊登记: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等依法可申请登记的权利,在相关条件成就时需申请登记,合同生效等时间视为登记时间。
注销登记:因多种原因导致房地产权利终止时,应申请注销登记。
临时登记:存在未确定状态的房地产权利或需要临时公示的情况,可申请临时登记。
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等可申请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不得处分该房地产。
文件查阅与保管:相关权利人可按规定查阅、抄录和复印房地产登记资料。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是规范上海房地产登记的重要法规,它详细规定了房地产登记的程序、要求及相关权益保障等内容,无论是购房者、开发商还是房地产从业者,都应深入了解该条例,确保自身权益在房地产交易和登记过程中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