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1-10级赔偿的计算方法,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的伤残等级来确定,以下是详细的解读: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即工伤保险基数,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伤残津贴(针对1-6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需要注意的是,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针对5-10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以及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例如山东省的标准为: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22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36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30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0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
江苏省则采取定额标准,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为20万元、16万元、12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9.5万元、8.5万元、4.5万元、3.5万元、2.5万元、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