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海关监管法律后果,固体废物运输案例分析

2025-03-01 法律科普 23 大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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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逃避海关监管的法律后果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若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走私特定物品罪: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会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逃税罪:若通过逃避海关检查来逃避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行政处罚: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走私行为,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二、固体废物运输案例分析

1、晋巨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2018年1月,晋巨公司将其硫酸厂产生的污泥渣拌入矿渣去湿后产生混合固体废物,由被告人吴卫富将上述固体废物交由无资质的被告人黄石土等人处置,2018年1月,黄石土、刘开友将部分混合固体废物运输至江山市露天堆放,2018年2月至3月,刘开友等人将相关固体废物从衢州市运往福建省浦城县堆放、倾倒、填埋,后经应急处置,挖掘清运受污染泥土混合物共计4819.36吨,造成应急处置、监测、评估等各项费用损失共计307余万元,浦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晋巨公司及被告人黄石土、刘开友等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相应刑罚,此案例虽未直接涉及逃避海关监管,但反映了对固体废物非法运输和处置的严厉打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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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田昌蓉等人走私废物案:自2016年始,被告人田昌蓉夫妇在缅甸小勐拉设立站点收购废塑料、废金属等物品,联系、安排被告人罗伟等人驾驶空货车出入境,装运其经简单清洗加工后的废物拉至指定地点,然后联系、安排边民通过边境小道将废物走私运输至境内,再驳装到罗伟等人车上,最后由罗伟等人将上述废物送给国内买家进行销售牟利,经查证统计,田昌蓉、罗伟等人走私、运输、倒运、购买913.4吨废塑料、122.4吨废金属、2.47吨废电瓶,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田昌蓉、罗伟等18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走私废物罪,此案例是典型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固体废物的案件,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逃避海关监管运输固体废物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这些案例提醒我们,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处理固体废物,避免任何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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