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025-03-04 法律科普 15 大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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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总则

-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2、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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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工作岗位是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且在单位内公示。

- 用工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指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 对于此前用工比例较高的用工单位,给予两年的过渡期,即在2014年3月1日《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但未达比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3、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 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并可约定试用期,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劳务派遣协议需载明派遣岗位及性质、工作地点、派遣人员数量及期限、按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社会保险费数额及支付方式、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等待遇、劳动安全卫生及培训事项、经济补偿费用、劳务派遣协议期限、服务费支付方式和标准、违反协议的责任等事项。

- 劳务派遣单位需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建立培训制度、支付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缴纳社会保险费、督促提供劳动保护等义务;用工单位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应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务派遣单位应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协助调查核实;被派遣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负责处理并提供相关资料。

4、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 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或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将解除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 用工单位有特定情形(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或被宣告破产等)时,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不得退回,派遣期满的延续至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 被派遣劳动者因用工单位退回且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条件降低不同意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解除的除外。

- 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有特定情形(如破产等),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因特定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

5、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享受相应待遇。

-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为办理。

6、法律责任

-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 用工单位违反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7、附则

-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面而细致地规范了劳务派遣的各个环节,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通过明确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用工比例限制、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要求、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条件、社会保险责任以及法律责任分配,该规定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南和权益保障框架,有助于构建更加公平、合理且可持续的工作环境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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