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全市恢复群体性聚餐经营活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活动承办单位方面
做好前期准备:严格按照《大连市餐饮服务单位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的要求,做好恢复经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食品加工操作过程管理,确保具备疫情防控方案和充足的防疫物资,同时要有相应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人员信息登记:如实登记群体性聚餐活动举办者姓名(不少于2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聚餐事由、举办时间、宴请人员及健康状况等信息,举办者应主动配合。
健康码检查与体温测量:在就餐场所入口处显著位置张贴辽宁健康码“辽事通”,并安排专人引导就餐人员扫码入场、测量体温,只有“绿码”且体温正常的人员方可入场就餐。

环境与设施管理:保持食品加工、就餐场所空气流通与环境干净卫生整洁,每餐餐前、餐后都应对就餐场所进行全面消毒;严格控制就餐人数,邻桌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每桌人数不得超过10人;每桌必须配备公筷公勺,按规范使用公筷公勺,减少服务员近距离服务项目,倡导实行分餐制。
食材管理:严格落实食品及原材料、与食品有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有完整的进货验收台账、供货方资质、检验(检疫)报告等;禁止采购、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在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圈养和现场宰杀活禽。
冷链食品管理:经营冷链食品的餐饮企业要严格按照冷链食品的相关疫情防控要求执行,例如对冷链食品的储存、运输、加工等环节进行严格把控,确保食品安全。
留样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留样制度,聚餐食品必须按品种留样,并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且有完整的留样记录。
2、活动举办者方面
签订承诺书:需和餐饮服务单位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明确双方在疫情防控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限制特定人员参加:不得邀请隔离期未满的来自国外或高、中风险地区人员及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参加聚集性餐饮活动。
3、农村集体聚餐方面
- 承办者是疫情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
- 同时实行备案制管理,提前3天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报告备案义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自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检查指导、隐患排查等工作。
这些注意事项旨在确保群体性聚餐经营活动在安全有序的环境中进行,保护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健康权益,促进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