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中,以下是关于表见代理在法律上的一些特殊规定的详细解释:
1、构成要件
行为人无代理权:行为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在与行为人进行交易时,由于存在某些外观或表象(如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等),使其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相对人在主观上是善意的,即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并且其这种不知道的状态不是由于自身的疏忽或大意造成的。
代理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表见代理行为本身需要满足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和生效条件。
2、法律效力
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一旦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即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人的责任:虽然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有效,但表见代理人(即无权代理人)仍应对被代理人因代理行为可能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相对人的选择权: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被代理人对相对人主张表见代理无效,而相对人为善意时,相对人可以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反之,如果相对人主张表见代理成立,则可以向被代理人追究责任,但不能同时主张两者。
3、举证责任
相对人的举证责任:相对人在主张表见代理成立时,需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并且其善意且无过失。
被代理人的举证责任:如果被代理人否认表见代理的成立,需证明相对人在与行为人进行交易时并非善意或存在过失。
表见代理制度通过赋予无权代理行为以特定条件下的有效性,保护了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了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在具体应用中,仍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