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时间:对于香港公司来说,设立内地办事处需满足成立满2周年以上。
2、证明材料: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经办人身份证明。
经公证认证的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外国企业章程或组织协议;如果是外国企业的,须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属港澳台地区的,也需提交相应认证文件。
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
经公证认证的与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机构驻在地址信息申报材料。
3、人员要求:代表机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人,如果首席代表或代表为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无需公证认证,但任命文件仍需公证认证。
4、办公场所:无需提交驻在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只需在表格中填写地址信息即可,“驻在场所”栏应填写市、区、街道名、门牌号、大厦名称及房间号,如果是租用的办公场所,需提供房租合同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
5、经营范围:明确办事处的业务范围,从事与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有关的业务联络活动”,若涉及前置审批许可项目,还需在业务范围栏中填写批文名称、文件号、有效期及审批机关等信息。
6、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原件1份)。
根据不同的设立情况,还可能需要向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设立办事处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决策和规划、培训选拔人员、找寻合适的办公场所等工作,同时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合规、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