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过限制度,在法律上是指共同犯罪中某一行为人的行为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单独实施了额外的犯罪行为,下面从多个角度对实行过限制度进行分析:
1、基本概述: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某个共犯(通常是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预谋范围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与共同犯罪的其他成员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由行为人独自承担责任。
2、构成要件:实行过限行为的实施必须基于共同犯罪的存在,实行过限的行为主体是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实行过限行为必须是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额外犯罪。
3、判定标准:立法领域应坚持“超出共同故意说”,即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司法领域应坚持“实质改变说”,即行为在质和量上是否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为实行过限的法律适用提供了基础。
5、案例分析:陈卫国、余建华故意杀人案和王兴佰、韩涛、王永央故意伤害案中,法院认定部分被告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不应由其他共犯人承担责任。
6、责任承担:对于过限行为,只有实施该行为的犯罪人才需要对其负责,其他共犯只对共同谋议的犯罪承担责任。
实行过限是共同犯罪中的一个特定概念,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某一或数个共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这一行为由实施者本人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共犯不对此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