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回避规定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公务员在有关职位担任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执行公务等作出限制或调整的制度,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
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是指公务员之间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如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以及近姻亲关系(如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时,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任职回避的办理程序通常包括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任免机关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进行调整。
地域回避
地域回避要求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以及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或相应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这一规定旨在避免公务员因地域关系影响工作的公正性。
地域回避的程序与任职回避相似,也是由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任免机关作出决定。
公务回避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执行涉及本人利害关系,或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公务时,应当回避,这包括但不限于考试录用、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等活动。
公务回避的办理程序通常是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所在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需要回避的由所在机关调整公务安排。
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公务员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有意隐瞒的,将受到批评教育;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并造成不良后果,则需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