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盖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勘查、开采审批、环境保护等方面,对采矿的规定包括采矿权审批与颁发、采矿方法与技术要求、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等。
总则: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
集体矿山企业个体采矿: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指导、帮助和监督,它们应当提高技术素质,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利用率。
法律责任: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并处罚款。
附则: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采矿的规定:
1、采矿权审批与颁发:开采某些特定类型的矿产资源需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2、采矿方法与技术要求:开采矿产资源时必须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对于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综合开采、综合利用。
3、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开采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4、闭坑与报告提交:关闭矿山时,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相关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5、禁止行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矿产资源法旨在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同时维护国家的长远利益和生态平衡,通过这些规定,可以有效地管理和监督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活动,促进矿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