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规定的劳动者权益包括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1、劳动报酬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对于加班,应支付加班费,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也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2、社会保险权: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休息休假权: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4、劳动安全卫生权: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特殊保护权: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怀孕期间及哺乳期也享有相应的禁忌劳动范围和特殊保护规定。
6、劳动合同权:确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7、就业权: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这些规定确保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并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如果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要求查处违法行为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