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以下是这些政策的相关介绍:
1、税收减免
个体经营税收减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依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吸纳税收减免: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减免相应税费。
2、社会保险补贴
对个人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再就业资金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小额担保贷款
贷款条件与流程: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可以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贷款利率与贴息: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下岗职工的再就业优惠政策旨在通过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等多种方式,降低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经济负担,提高他们的就业稳定性和收入水平,这些政策的实施,不仅有助于解决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