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建设事业费的征收标准为3%。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主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对于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如果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但提供广告服务,则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作为扣缴义务人。
计费销售额是指缴费人提供广告服务或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