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收入是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之外获得的收入,不属于企业的主营业务范畴,这些收入通常包括非经常性的、偶发性的或者与企业日常经营无直接关联的收入项目,在会计核算中,营业外收入的确认和计量需要遵循相关会计准则和政策规定,以下是关于营业外收人核算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核算方法
1、设置科目:企业应在其会计账簿中设置一个专门的“营业外收入”科目,用以归集记录所有的营业外收入事项,此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期末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
2、分类明细:为了更清晰地反映各类营业外收入的性质和来源,可以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下设立二级或三级明细科目,如处置固定资产收益、接受捐赠、罚款收入、政府补助、资产盘盈等。
3、收入确认:营业外收入的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在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且相关风险与报酬已实质性转移时予以确认,对于不同类型的营业外收入,可能需要根据具体业务特点判断其确认时点和条件。
4、计量基础:营业外收入应以实际收到的价款或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对于实物形式的收入(如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其公允价值。
5、税金处理:根据税法规定,部分营业外收入可能涉及缴纳所得税,企业需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并计提相应的企业所得税,计入当期损益。
6、结转利润:每月末或年末,将“营业外收入”科目的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反映营业外收入对企业整体利润的影响。
二、会计处理方法
1、处置固定资产收益:当企业出售或报废固定资产产生净收益时,应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同时将净收益部分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收益”。
2、接受捐赠:收到现金捐赠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收到非现金捐赠(如设备、房产等),应按公允价值借记相应资产科目,贷记“递延收益”,并在使用寿命内分期摊销,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
3、罚款收入:收到违约金、赔偿金等罚款性质的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罚款收入”。
4、政府补助: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先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购置或改造相关资产后,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直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5、资产盘盈:发现盘盈的固定资产、存货等,经批准后,按重置成本或公允价值借记相应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报经批准后,将待处理财产损溢转入“营业外收入——资产盘盈”。
6、其他:如汇兑收益、债务重组收益、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一般也是借记相关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
就是对我国企业营业外收入核算及会计处理方法的阐述,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并结合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具体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