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活动中,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标志着合同即将成立,其法律效力不容忽视,关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撤回问题,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中标通知书发出,就意味着招标人已经接受了投标人的要约,合同关系已经基本确定,如果招标人或中标人任意一方单方面撤回,都将面临法律责任。
如果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都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可能包括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法履行而遭受的损失,以及可能涉及的其他法律后果。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但这一权利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就不复存在,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投标人无权撤回其投标文件或放弃中标资格。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协商解决,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