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生育权是指男性在法律上享有决定是否生育子女的权利,虽然男性无法像女性那样全程参与生育行为,但他们通过做出是否使女性受孕的决定,来实现生育选择的自由。
一、法律规定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此条将生育权主体扩大到全体公民,承认了男性的生育权主体地位。
2、《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第1款:虽然主要赋予女性生育权,但并不意味着对男性生育权的否认,因为该法的定位是保护妇女权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可判决双方离婚。
4、《民法典》第112条和第109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生育权属于自然人的人身自由权范畴。
二、男性生育权的法律保障途径
1、协商解决:当夫妻之间生育意愿发生分歧时,应本着相互尊重的原则进行协商。
2、法律诉讼:若协商不成,男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如果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或伪造签名植入冷冻胚胎导致非期待的新生命之诞生,男方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亲子关系或赔偿精神损害。
3、政策支持: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也在逐步加强对男性生育权的法律保障,一些地区开始探索建立男性生育保险制度,为男性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和社会保障。
男性生育权在我国法律上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保障,由于生育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男性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和协商,政府和社会也应加强对男性生育权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男性生育权的认识和重视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