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对象确实包含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规定,问责对象不仅包括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还包括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这意味着,当这些组织或其中的个体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时,他们将成为被问责的对象。
实施问责制度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确定问责主体:问责的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这些党组织负责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确保责任得到追究。
明确问责情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详细列出了六种需要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
采取问责方式:对于不同的问责对象,条例规定了不同的问责方式,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等;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则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处理、纪律处分等。
执行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并将有关问责情况归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问责对象是包括党组织在内的,并且问责制度的实施是一个系统的过程,需要明确主体、界定情形、选择方式并严格执行决定。